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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鲁甸宣判两起高空抛物案
(首席记者 汪波 通讯员 张洛榕)“不想下楼,就从楼上扔垃圾;从阳台扔玉米棒,砸伤行人……”日前,鲁甸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高空抛物案。
去年家住鲁甸县砚池街道雨露社区的被告人罗某,因不想下楼丢生活垃圾,于是在夜晚悄悄地将垃圾从阳台处扔到40余米高的单元楼下,垃圾中有玻璃瓶、碗、卫生纸等,虽未损伤人员及财物,但危及公共安全。
今年5月,被告人刘某与在其家中玩耍的付某产生口角纠纷,双方争执时,刘某从阳台上把玉米棒和樱桃扔到40余米高的楼下,玉米棒弹起时打伤赵某头部,玉米粒弹起打中唐某耳朵。经鲁甸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赵某头顶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。
鲁甸县人民法院现场审理认为,被告人罗某、刘某无视他人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,分别判处罗某拘役2个月,缓刑3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;刘某犯高空抛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,并赔偿原告赵某相应经济损失。
庭审结束后,法官现场以案释法,对“高空抛物”的杀伤力,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进行详细解读,希望通过两起高空抛物案,警示群众杜绝高空抛物,引领社会风尚,切实维护大家共同的“头顶安全”。
法官提醒,经研究表明,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;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;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伤行人的头骨;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。2019年11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,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、坠物行为,提出16条具体措施,高空抛物、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按照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,为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。